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职业放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属于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的无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十次以上,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意见虽侧重刑事,但其对“职业放贷”的界定已被民事审判广泛采纳。
即使法院此前作出支持职业放贷人的生效判决,一旦其放贷行为被整体认定为违法,该判决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丧失合法性。此时,原判决虽形式上“合法”,但实体内容与现行法律秩序相悖。
债务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不停止执行。但如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并认为确有必要,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裁定中止执行。债务人应及时提交职业放贷人身份认定的相关证据,包括其涉诉记录、放贷频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
职业放贷人即便持有胜诉判决,也不代表其债权受法律完全保护。法院在后续审查中将重新评判合同效力,并可能仅支持返还本金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条款直接否定职业放贷合同的效力。
一旦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无论其是否已获得生效判决,相关借贷合同均应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借款人应返还实际取得的本金,出借人不得主张约定利息、违约金或罚息。
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债务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执行依据被撤销为由,申请执行回转。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责令职业放贷人返还超额收取的款项。
部分法院持观点认为,单笔借贷判决不应因事后累计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而当然撤销。但主流司法实践倾向于,只要借款发生时出借人已具备职业放贷特征,即使当时未被识别,亦应否定合同效力。
债务人需主动启动救济程序。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附具证明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的新证据,如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保全申请记录、强制执行次数等。
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将重点审查出借人在涉案借款发生期间是否具有反复性、营利性、对象不特定性等职业放贷核心特征。如符合,将依法改判合同无效,调整还款范围。
即便原判决未被撤销,债务人在执行阶段亦可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债权人系职业放贷人,请求中止执行。但需注意,执行程序不审查实体争议,最终仍需通过再审解决合同效力问题。